摘要 (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50號)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及國家宏觀調控和有關產業發展政策要求,決定將氧化鋁(含鋁礦砂)、鐵合金礦列入加工貿...
(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50號)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及國家宏觀調控和有關產業發展政策要求,決定將氧化鋁(含鋁礦砂)、鐵合金礦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。
本公告自2005年8月22日起施行。此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海關備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貿易業務,允許按現行規定在批準有效期內執行完畢,到期后不予延期,未能按規定加工復出口的,按加工貿易內銷規定辦理手冊核銷手續。
本公告也適用于出口加工區、保稅區等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。
特此公告
商務部 海關總署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及國家宏觀調控和有關產業發展政策要求,決定將氧化鋁(含鋁礦砂)、鐵合金礦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。
本公告自2005年8月22日起施行。此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海關備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貿易業務,允許按現行規定在批準有效期內執行完畢,到期后不予延期,未能按規定加工復出口的,按加工貿易內銷規定辦理手冊核銷手續。
本公告也適用于出口加工區、保稅區等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。
特此公告
商務部 海關總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