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 近日,棗莊市山亭區一企業利用無防滲漏的坑塘存貯廢水,污染周邊水環境被罰2萬元。經群眾舉報,山亭區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于2015年4月16日發現棗莊市順誠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利用無防滲漏的...
近日,棗莊市山亭區一企業利用無防滲漏的坑塘存貯廢水,污染周邊水環境被罰2萬元。經群眾舉報,山亭區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于2015年4月16日發現棗莊市順誠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利用無防滲漏的坑塘存貯廢水,污染周邊水環境。該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六條“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、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、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。”之規定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六條:“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、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、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采取治理措施,消除污染,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,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,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”之規定。山亭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作出處2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。